石泉县大学生创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石泉县大学生创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石泉县大学生创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任主管部门,石泉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由本县有志创业和正在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结成的青年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创业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服务大学生创业者,搭建沟通与互助的平台,培养创业先进典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建设美丽富裕新石泉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加强会员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二)宣传中省市县有关创业的各项政策,开展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研讨活动,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三)组织会员交流创业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谊,通过洽谈活动,扩大会员的对外交往,为会员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四)开展培训活动,帮助会员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五)吸纳创业新秀,培养、表彰、宣传优秀创业典型,促进大学生创业队伍的不断壮大。

(六)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完成安康市创业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登记机关石泉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在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中作出突出成绩,在当地或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大学生;

    (五)热心协会事务,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创业青年在本会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六)石泉籍,或外籍在石泉创业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石泉县大学生创业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进行考察,满足要求者可以加入协会。

(三)缴纳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了解协会内部运作;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名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年龄超过40岁即自动退会,在协会创立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且本人愿意继续保留会籍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消失,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选举领导机构;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五)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一般占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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